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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1 下午21:08 【大成報/記者張立明/雲林報導】
酒駕降低標準及加重罰則新規定自102年6月13日起開始實施,除刑法第185條之3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並下修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且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的刑罰,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刑度也配合加重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也降低酒駕標準為每公升0.15毫克。
雲林縣警察局統計102年6月13日0時起至102年9月9日24時止,取締酒駕違規511件,其中拒測後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1件、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409件。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執勤員警執行防制A1勤務,於102年9月9日21時30分在斗六市鎮南路與嘉新路口,發現陳姓駕駛人騎乘 U*R-8**輕機車行駛公路,因有蛇行、車行不穩等情形,為警攔查,發現有酒氣、酒味,經要求其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拒測,員警依警政署取締酒駕拒測作業程序,完成相關蒐證程序後,報請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開具抽血鑑定許可書並核發指定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抽血檢測,發現其血液酒精濃度0.298%(換算吐氣酒精濃度1.4mg/L),為雲林縣拒絕酒測抽血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之首例。
雲林縣警察局強調,駕駛人拒絕酒測,除依拒測違規重罰外,仍可能被強制抽血並移送法辦,因此呼籲駕駛人,切勿有「拒測即可逃避刑責」之誤解,只要喝了酒就不開車,這樣才能確保自己及他人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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