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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04:36 【聯合報╱記者王慧瑛╱即時報導】
何姓業務員車停紅線進超商,交通警察上前問「車誰的?」他臉紅紅出面,辯稱車是朋友開的,現場沒其他人可解圍,也說不出友人資料,改口稱進超商才喝酒,警察要求酒測他拒絕,被開拒測罰單,何不服向新竹地院提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警對何男實施酒測程序合法,但檢視舉發過程光碟,警方有提到拒測後果會罰6萬(當時是舊法),卻將「吊銷」駕照誤說成「吊扣」,這部分有瑕疵,因此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照這部分被撤銷處分,但6萬照罰。
雙方爭點在於,警員當時要求何做酒測程序是否合法,法官認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不以設置臨檢站為必要,對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判斷易生危害者,得依法攔停,警察處理未違反作業規定,舉發有效。
但檢視舉發過程光碟,警員有告知何拒測會罰6萬(當時是舊法)、會「吊扣」駕照等,但正確是「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照,警員錯誤告知法律效果,這部分法官認定有瑕疵,因此「吊銷駕照,3 年內不得考照」這部分處分撤銷,6萬罰鍰照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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