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3082200117.html
男子林祐霆3年內3度酒駕被逮,分別被判罰金和可易科罰金的4月徒刑仍不怕,今年5月中旬再度酒駕被逮,法官認為他法律觀念淡薄,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觀念,這次決定不予輕縱,判刑7月,得入監服刑。
林祐霆在95年間,第1次酒駕被逮,經判處罰金6萬元後,不知警惕,97年間再度酒駕,這次雖然被判罰金8萬5000元,但林仍然不在意,隔年第3次酒駕被逮,士林地院審理後,將他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確定。
對於第3次的酒駕,林祐霆在100年2月間繳納罰金執行完畢後,雖然收斂一點,但他今年5月19日晚間11點多,在北市中山區某家酒吧,飲用10罐啤酒後,在隔日凌晨5點多酒後開車上路,結果遇上警方臨檢,酒測值高達0.8毫克,被依酒駕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林在95、97、98年間,都曾因與本案相同的酒駕公共危險罪判刑確定,顯然對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的危險,應有相當的認識,但仍未戒除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惡行,再犯本案,顯然不知警惕,法律觀念淡薄,並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觀念,予以判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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